如何判断走私的人发是否属于废物

【发布时间】2024-05-16 16:15:26 【阅读数】

被告单位星耀公司成立于2018年8月21日,公司主要经营工艺品和人发制品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星耀公司长期从事人发加工业务,纪某某(已病故)系该公司的采购负责人。为降低生产成本,2018年开始,纪某某从缅甸供货商“开某”、“孙某1”等人处购买人发,并将所购货物交由房某某、田某,房某某、田某采取绕越非设关地的方式将货物走私入境至云南瑞丽,再通过某1、某2等快递公司将货物发运至星耀公司。货款由星耀公司支付到“开某”、“孙某1”在国内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直接支付现金。纪某某向房某某、田某支付每公斤13元至25元的“过货费”。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星耀公司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人发11031.11公斤,偷逃应缴税额2531978.8元。

另查明,2021年1月23日,纪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扣押了星耀公司违法所得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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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走私人发,如何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星耀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以采取绕关方式走私进人发,偷逃应缴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纪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星耀公司亦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星耀公司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数额足以补交税款和预缴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星耀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四万元。

二、日照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的被告单位星耀公司的五百五十万元,其中二百五十三万一千九百七十八元八角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二百五十四万元转至本院作为罚金,上缴国库,余款由日照海关缉私分局依法处理。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人发,即人的头发,是用于制作假发等发制品的主要原材料。在海关监管方面,人发及人发制品主要包括四种商品。

(1)税号05010000: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不论是否洗涤);

(2)税号67030000:经梳理、稀疏等方法加工的人发(包括作假发及类似品用羊毛、其他动物毛或其他纺织材料) ;

(3)税号67042000:人发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包括整头假发) ;

(4)税号67049000:其他材料制假发、须、眉及类似品(包括整头假发) 。

四种商品中,第(1)种“废人发”位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之中,该税号下商品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其余三种商品可以正常进口,但是在进口时应当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走私进口人发种类的不同,触犯罪名也有所差别。

(1)走私普通货物罪

该罪主要指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在进口经过加工的人发等允许进口的货物时,采用绕关、夹藏等方式逃避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等税费,或者采用低报价格、少报数量、漏报运保费等方式少缴、漏缴进口环节国家税款,达到了《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起刑点,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走私废物罪

如前文所述,未经加工的人发、废人发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这里的加工,洗涤与否不重要,重要的是未经梳理、稀疏等方法进行加工。如果走私进口的人发被海关认定“未经加工”,属于废人发,且数量达到5吨,就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走私废物罪。

本案中被告单位星耀公司的辩护人提出星耀公司有可能构成走私废物罪,而不是走私普通货物罪。法院认为,根据在案海关核定证明书、证人纪某1、王某等人的证言和被告人纪某某的相关供述等证据证明,本案星耀公司从缅甸购入的人发系按长度分拣、捆扎整齐的普通货物,按照普通货物进行交易,显然不是废物。故该项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断人发是否属于废物,重要的点是是否进行梳理。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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