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非疫区的冻品是否构成走私禁止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发布时间】2024-12-03 17:21:27 【阅读数】

走私非疫区的冻品是否构成走私禁止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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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经船长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后受他人雇佣担任X船水手,负责机舱事务。同月25日夜间,被告人李某伙同王某等人共同驾驶X船从A水域出发,前往我国领海外从一艘不明国籍船舶上过驳冷冻肉制品,后绕关偷运入境。期间,被告人李某负责带缆绳、整理货物以及机舱事务。
        2022年12月29日16时51分许,X船在从我国领海外返航至B水域时被海警发现。被告人李某根据王某指使删除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同日16时58分许,海警截停X船,并抓获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及查获涉案冷冻肉制品若干。案发后,经H检测公司检验、称重,上述查获的冷冻肉制品净重共计233,408.5千克,其中来自疫区的冷冻肉制品为168,794.1千克,不符合我国进口准入条件,为我国禁止输入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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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走私非疫区的冻品是否构成走私禁止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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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设关地走私进口未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证书的冻品,应认定为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定罪处罚。其中,对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对走私来自境外非疫区的冻品,或者无法查明是否来自境外疫区的冻品,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4、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二)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5、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争议焦点解析
        在实务中,关于非设关地走私冻品的定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对进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检疫。因此,无论走私的冻品是否来源于疫区,由于未经海关检验检疫,都侵犯了我国对于海关对外贸易和检验检疫管理制度的法益,应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第二种观点则主张对来源不同的冻品进行分类处理。根据冻品是否来源于疫区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禁止进口的类别,进而分别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本案法院的判决表明支持第一种观点。
       根据相关规定,本案中,涉案船只上搜查出的限制进口及禁止进口的冷冻肉制品数量分别达70余吨和160余吨。首先,非法从疫区走私进口的冷冻肉制品为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其次,走私非疫区的冷冻肉制品,该产品为限制进口的货物,依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规定定罪处罚,也即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前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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