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9月至2017年5月上诉人王某、颜某以包税清关方式委托他人利用其它企业许可证将共计21332.97吨废塑料走私入境;2018年底至2019年1月,润某公司在实际负责人颜某的操作下,明知所采购货物中的第一批可能为固体废物,为避免退运,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同批次的第二批53吨货物申报入境,并试图通过更换货物品名等方式申报第三批53吨货物入境,后因上述规避方法无法实现,被迫将第三批货物申请退运,经鉴定,第二、三批货物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事实清楚,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统计数据、仓库入库单、提单、电子邮件、申报进口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鉴别报告、证人证言、上诉人王某、颜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争议焦点:走私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颜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颜某逃避海关监管,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废物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王某、颜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且坦白、认罪悔罪并预缴部分罚金,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上诉人颜某作为润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所采购的货物存在固废风险,仍继续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走私入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其中颜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将第三批货物申报入境,是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诉人颜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未认定上诉人颜某有自首情节导致量刑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刑初*号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上诉人颜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人体健康的行为。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废物罪的相同点在于:客体特征都与境外的固体废物有关;主体相同,无论是单位还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称为犯罪主体。其不同点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走私废物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允许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也包括国家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犯罪对象则仅限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2)危害行为不同。走私废物罪的危害行为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表现为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行为。
(3)走私废物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行为,即可构成,并不要求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失、人体健康受损等威胁或危害。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结果犯,构成该罪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实际危害结果为必要。
首先,本案中,颜某通过其哥哥颜某某向老挝公司订购了6个货柜的LLDPE颗粒,经广州海关化验中心依据的GB34330-2017《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鉴定,货物的成分为聚乙烯,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因此本案并不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而是构成走私废物罪。
其次,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杨某涛的证言及颜某的供述证实,颜某对于货物属性及品质持自信态度,在第一票货物检验报告出来后向报关人员提出复检要求,与报关行交流时坚持认为海关查验后并未明确是固体废物,颗粒粘连属于工艺问题。据此,颜某在知道第一批货物存在固废风险的情况下,基于节约运费的动机及对货物自信和侥幸过关的心态,仍以伪报品名方式将同批次的第二批货物申报入境,并试图通过更改货物品名等方式申报第三批货物入境,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意图及行为,具有走私故意,依法构成走私废物罪;但颜某不属于明确知道涉案货物是固体废物仍逃避海关监管的情形,犯罪意识不强烈,主观恶性不深。上诉人颜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颜某对涉案货物为固体废物没有明确认知的意见成立,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最后,在量刑方面,王某、颜某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标准,依法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原判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数额、从犯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已对其作出减轻处罚,量刑适当;另外颜某经海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润某公司进口涉案货物及其在知道第一批货物存在固废风险后仍继续申报第二批货物并提出更改第三批货物品名等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