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至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岑某作为被告单位月明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月明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决定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猫三联、犬三联抗体检测试剂盒9票,共计人民币2,263,023元。
被告人陈某作为月明公司进口业务员,明知月明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接受被告人岑某指使,在进口上述涉案货物的过程中,与外商联系更改外包装等事宜,并将伪报品名的货物单据及伪造的产品资料交由报关公司用于申报进口。
被告人岑某、陈某分别于2021年5月11日、12日主动至上海海关缉私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未经许可进出口兽用生物制品,该如何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岑某作为月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月明公司没有进口许可证,仍决定并指使被告人陈某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涉案货物;被告人陈某作为月明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明知公司没有进口许可证,仍接受指使,联系外商、传递虚假单证。被告单位月明公司通过上述方式,未经许可进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货值共计2263023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月明公司,被告人岑某、陈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月明公司、被告人岑某、陈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岑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岑某、陈某作为被告单位月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单位及本人的罪行,被告单位和二名被告人均系自首,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和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于庭前缴纳了全部罚金,可以从宽处罚。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岑某、陈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浙江月明科技有限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岑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走私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020年12月31日,《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公告(第369号)》将兽用抗体检测试剂归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规定自2021年起,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需要办理相关进口许可证。
本案中,2021年3月至5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岑某作为被告单位月明公司实际负责人,明知月明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决定通过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猫三联、犬三联抗体检测试剂盒9票,共计人民币2,263,023元。被告人陈某作为月明公司进口业务员,明知月明公司无进口许可证,仍接受被告人岑某指使,在进口上述涉案货物的过程中,与外商联系更改外包装等事宜,并将伪报品名的货物单据及伪造的产品资料交由报关公司用于申报进口。
法院审理后判决月明公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岑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决陈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