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檀香紫檀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发布时间】2020-06-01 08:47:38 【阅读数】

进口檀香紫檀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2018年6月起,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郑某与陈某等人(另案处理)共谋,明知檀香紫檀在未取得《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进口,仍由郑某联系境外购买、运输檀香紫檀,并在收到货物提单后交陈某,由陈某等人通过伪报品名等方式予以非法进口入境,后由郑某在国内销售。期间,陈某等人将(270万至380万不等的)对保金转入郑某个人账户,在檀香紫檀进口入境后,被告人郑某再将对保金返还,并支付给陈某高额清关费用及相关利润。2019年1月30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上海海关监管区域内查获的涉案木料8.34吨、16.2吨,均系檀香紫檀,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共计价值1,472.4万元。被告人郑某通过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并已销售檀香紫檀3票,共计27.34吨,经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共计价值1,093.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进口檀香紫檀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法院认为: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下称《公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的有关规定,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人工栽培的列入《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野生植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未取得国家濒管办或其办事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出口上述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被告人郑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檀香紫檀需凭许可证进口,仍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伪报品名的方式非法进口,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张严锋走私案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进口檀香紫檀为何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四)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本案中,被告人进口的檀香紫檀属于濒危物种,进口时需要取得《濒危物种进口许可证》,否则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动植物,应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整理: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乔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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