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进口旧变速箱涉嫌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24-07-10 16:54:40 【阅读数】

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进口旧变速箱涉嫌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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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某明知旧变速箱等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与于某(已判决)共同商定,从境外走私旧变速箱等固体废物,由被告人曹某对其选定型号的固体废物先行出资,并在境内收货,于某从境外收购、伪装发运、组织通关。2021年,于某指使他人在阿联酋大量收购旧变速箱、旧油路板、旧钢带等固体废物三个集装箱,共计68835.2千克,并在货物包装上覆铝制铸件伪装全部运至香港。后委托沈某、常某(均已判决)等人将上述固体废物走私进境,被海关当场查获。经Q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涉案被查扣的68835.2千克货物均属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经查证,涉案固体废物中有508台旧变速箱属于曹某所需型号并实际出资,共计41055.074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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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进口旧变速箱涉嫌构成何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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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走私犯罪辩护专业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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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名录》的规定,进口废旧变速箱不属于我国禁止的旧机电产品范畴,它被归类为固体废物;相反,废旧发动机则是我国严格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因此,如果案件涉及的是废旧变速箱走私,应判定为走私废物罪;而若是废旧发动机,则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这一点清晰地表明了走私废旧变速箱与走私废旧发动机在法律后果上的根本区别。
        在刑法的具体条款中,这两种走私行为受制于不同的法律规定。走私被禁进口的旧机电产品依据的是《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即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而走私废旧变速箱的行为,则应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走私废物罪来定性。因此,区分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走私物品是否属于法律界定的禁止进出口货物或是禁止进口的废物。
        根据现有案件材料及Q海关技术中心的鉴定结果,被查获的总计68835.2千克货物均被认定为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该鉴定过程合法合规,鉴定机构资质合格,采用的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基于此,可以确认这批走私货物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禁止进口的废物。因此,此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被定性为走私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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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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