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不实、伪报走私行为、伪报走私犯罪 的区分 ——(2015)厦刑初字第101号

【发布时间】2017-04-12 20:13:24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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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申报不实、伪报走私行为、伪报走私犯罪的区分

申报不实是指当事人的申报错误已经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但并不具有走私故意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等反映出口情况的重要信息的申报内容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不符的,影响了海关的监管秩序、税款征收、海关贸易统计,海关将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伪报走私的行为,根据其偷逃税款的数额不同,分为构成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当事人向海关申报的货物信息与货物实际状况不符,且其主观上存在走私故意,客观上对海关监管秩序造成了危害,如果这种行为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个人偷逃税款不足5万元,单位偷逃税款不足25万元),则构成走私行为,海关将依据相关法规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这种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走私刑事案件定罪标准(个人偷逃税款5万元以上,单位偷逃税款不足25万元以上)则涉嫌构成走私犯罪。当事人则可能被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整理者: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姚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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