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中共同犯罪偷逃应缴税款如何认定 ——(2014)厦刑初字第97号

【发布时间】2017-05-09 16:12:13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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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走私犯罪中共同犯罪偷逃应缴税款如何认定

共同犯罪金额认定有2种方法

第一种做法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款规定“对于第()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种做法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并为其犯罪行为侵害的总额为标准。比如,共同诈骗案的任何一个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数额的钱财,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骗的犯罪结果。其立案标准应以被骗总额计算,而不能以分赃所得计算。

共同犯罪是一种犯罪的特殊形态,在定罪的时候需要把它作为一个整体,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均指向体现犯罪结果的犯罪金额。而走私普通货物罪属于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经济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应是其参与的整个犯罪的犯罪金额。因此,在走私普通货物罪中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应当以各个共同犯罪人共同故意走私的货物所偷逃的应缴税款数额为准。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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