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瑞福朗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废旧电源适配器,仍制作虚假报关单证,于2019年2月26日向海关伪报进口新品电源适配器25,150个,净重16.45吨,被海关布控查验。经原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机电中心)检验,涉案货物判定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被告人刘某对该检验结果表示认可,并自愿放弃复检。2019年4月28日,上海浦江海关责令普瑞福朗公司将涉案货物予以退运,后该批货物于次月退运出境。退运后,被告人刘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经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深圳工业品中心)进行复检,涉案货物抽样样品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某至上海浦江海关缉私局接受调查,在侦查人员询问和讯问时均承认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将旧的电源适配器伪报成新品进口的犯罪事实,并自书亲笔供词认罪悔过,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辩解被外商蒙骗进口废品,否认走私废物故意。
争议焦点:如何认定走私犯罪中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
法院认为:上海机电中心具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包括“机电产品和轻工产品的检验、检测、鉴定业务”。关于被告人刘某提到的环保部、海关总署推荐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该份推荐名单系供有关部门(单位)选择鉴别机构时参考所用,并非强制适用,且该推荐名单未涵盖全部具有资质的鉴别机构。上海机电中心虽不在推荐名单上,但具备检测、鉴定资质,出具的报告加盖有检测报告专用章,同时有鉴别、审核、签发人员的签名,符合形式要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深圳工业品中心亦具备相应资质,上海海关缉私局在委托深圳工业品中心进行鉴定的《聘请鉴定书》中,对送检样品明确记载为上海机电中心留样20个旧电源适配器,故鉴别样品来源明确。深圳工业品中心出具的鉴别结论与上海机电中心的结论一致。以上两份鉴定报告,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涉案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普瑞福朗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实施虚假申报方式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数量达16余吨,被告人刘某作为普瑞福朗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制作虚假报关单证,向海关伪报进口固体废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称: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受侦查人员诱供,侦查人员诱导其供认主观上明知进口的货物是二手货,其在侦查阶段也作过无罪供述。刘某还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排除其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以及侦查阶段结束之后侦查机关提交的所有证据。
关于被告人刘某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事由是否成立?
根据规定,对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综合全案证据,本案不存在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侦查机关亦出具了相关材料,证实在讯问刘某的过程中没有威胁、引诱的情况,侦查阶段笔录根据规定全部随案移送。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被告人刘某也没有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公安机关威胁、引诱等情形的证据和线索材料。故刘某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法证据情形,对其申请依法予驳回。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 赵雪薇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