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4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1票搬运车,申报数量为18辆,申报总价为48060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8704109000。经海关查验,发现该票货物实际为全地形搬运车,应归入商品编号8704310000项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许可证。
争议焦点:全地形搬运车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企业将“全地形搬运车”按照8704.10非公路用自卸车归类,而子目8704.10注释规定,全地形搬运车不符合子目8704.10自卸车的特征,原因如下:
1.车身设计和材料:全地形搬运车没有自卸车那种高强度钢板和保护驾驶室的设计。
2.驾驶室结构:全地形搬运车的驾驶室不是半宽式。
3.悬架系统:全地形搬运车有悬架系统,而自卸车没有。
4.使用场景和设计目的:全地形搬运车设计用于多种地形和更广泛的使用区域,与自卸车的特定区域和有限速度不同。
5.轮胎和车重比例:全地形搬运车的轮胎设计和车重比例与自卸车不同。
6.加热功能:全地形搬运车通常没有自卸车的废气加热功能。
因此,全地形搬运车应归类于商品编号8704310000,而非8704109000。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品名、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