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走私:羚羊角的走私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29 16:35:11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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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13日,被告人张某到L县××附近的中越边境处接取2袋走私羚羊角。同日12时许,张某联系接货人冯某(已判刑),约定在L县某垃圾站交接,后冯某在P市某停车场将2袋羚羊角交给翁某(已判刑),翁某驾驶G车辆将2袋羚羊角运至其位于P市××路××巷××号家中存放。同月14日,张某以上述相同接货方式、在相同的地点接取2袋编织袋包装的走私羚羊角。当日16时许,张某于L县某垃圾站将走私羚羊角交给冯某,冯某将接收到的走私羚羊角拿回家中重新打包分装成3袋,当日17时许,冯某在P市某停车场内,将其中的2袋走私羚羊角交给翁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P市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查获。在翁某驾驶的G车上查获羚羊角2袋,共162根,净重25.68千克;在冯某家中查获羚羊角154根,净重16.62千克;在翁某的住所内查获羚羊角112根,净重13.28千克。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所查获的共428根疑似羚羊角均为高鼻羚羊角,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34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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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走私羚羊角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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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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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案件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附录Π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而珍贵动物制品,则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本案中,在翁某驾驶的G车上查获羚羊角2袋,共162根,净重25.68千克;在冯某家中查获羚羊角154根,净重16.62千克;在翁某的住所内查获羚羊角112根,净重13.28千克。经查,该批羚羊角均为高鼻羚羊角,属国家I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经济价值为34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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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中,张某走私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判处。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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