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HS编码):脑油如何归类

【发布时间】2024-11-29 16:41:36 【阅读数】



    2020年4月21日,当事人A公司委托B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批货物,申报品名为“抽余油”,申报税则号列为2710129990(进口关税9%,增值税13%),申报数量为6480.74吨,申报总价为1699379.64美元(二次申报价格)。

    经核实,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27101220(进口暂定关税税率0,消费税率1.52元人民币/升,增值税率13%),进口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对应的货物名称为“石脑油”。

   

争议焦点:石脑油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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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油和石脑油都是石油的提炼产品,但它们的特性和用途有所不同。

    石脑油,又称灯油,是从石油提炼出来的一种轻质油品,沸点范围在150-290℃之间。它通常用于制造飞机燃料,也可以用于制造某些化学产品。

    抽余油也叫做重油或残馀油,是在石油提炼过程中,沸点高于350℃的产品,即初级石油提炼的剩余物。它通常用作工业燃料,如电厂和船舶的燃料,或在沥青生产中作为原料。

    对比来看,石脑油的质量较轻,而抽余油较重。

    本国子目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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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当事人进口“石脑油”税则号列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影响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及国家税款征收。

    鉴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无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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