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免税店额度实施套代购涉嫌走私犯罪
2021年初,被告人黄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R广场通过购买他人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及额度,套购海南离岛免税品贩卖牟利,黄某以每人25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不等价格支付“人头”费,并为“人头”订购过海船票,后带领“人头”前往S公司及Q公司、H免税店等免税店套购离岛免税商品,使用其名下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支付货款,再和“人头”一起前往A港提货乘船过海,在B港将套购而来的离岛免税品收集并二次销售。
2022年6月15日,因涉嫌HN2204案,办案民警在Z市找到黄某协助调查,当晚黄某主动购买机票随同办案人员返回Y市。
争议焦点:利用免税店额度实施套代购涉嫌走私犯罪
张严锋走私犯罪辩护律师团队提示:
一、相关条文
1、《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2、《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
3、《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争议焦点分析
《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3号),其附件“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购买数量范围”规定了离岛免税商品的种类和额度,离岛免税商品共45种,其中除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数30件,手机4件,酒类合计不超过1500毫升外,其他种类,包括手表、香水、服装、穿戴设备等电子消费产品则是不限数量,因此“套代购”走私的对象限定在以上几类免税商品范围。
所谓“套代购”涵盖了两个方面:“套购”与“代购”。“套购”通常指的是,以牟利为目的,组织利用他人的购物资格和免税额度,在购买离岛免税商品后,转售至国内市场。在此过程中,那些出借个人信息和购物限额,为他人购买、提取及运输免税品的人被称为“人头”。至于“代购”,个人购物资格和额度帮别人购买离岛免税商品。进一步细分,“代购”包括两种,第一种为不以牟利为目的帮助亲朋好友代购或作为礼物赠送的正常消费情况;另一种是以牟利为目的,收取佣金替人购买免税品,或在国内市场二次销售所购免税商品的违法行为。
在“套代购”走私案件中,不同人的身份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第一,“套代购”发起人,此类人负责提供走私所需资金,并完成货物的最终销售,通常被认定为主犯。第二,接受“套代购”发起人委托,组织他人提供旅客身份,赚取“人头费”的中间人,通常被认定为从犯。第三,有偿提供个人身份及额度给他人使用的代购人,即“人头”,参与偷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犯罪,通常为从犯。第四,直接向“套代购”人购买免税商品的购私人。如果明知他人利用离岛免税政策走私免税商品仍直接向其收购,个人偷逃税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偷逃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以走私罪论处。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