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法律师办案实务之商品归类(税号):气流纺纱杯如何归类
当事人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货物9票,其中申报品名为纺纱杯的货物数量共计19160个,申报税则号列均为8448399000(2020年至今,暂定税率3%),申报总价合计CIF468081.02欧元。经查验,上述纺纱杯为气流纺纱杯,应归入税则号列8448391000(进口关税率6%)。
争议焦点:气流纺纱杯如何归类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气流纺纱是利用气流将纤维在高速回转的纺纱杯内凝聚加捻输出成纱的一种新型纺纱技术。他不用锭子,主要靠分梳辊、纺杯、假捻装置等多个部件。分梳辊用来抓取和分梳喂入的棉条纤维,通过他的高速回转所产生的离心力可把抓取的纤维甩出。纺杯是个小小的金属杯子,他的旋转速度比分梳辊高出10倍以上,由此产生的离心作用,把杯子里的空气向外排;根据流体压强的原理,使棉纤维进入气流杯,并形成纤维流,沿着杯的内壁不断运动。
品目84.48包括所有能单独或同时对品目84.44、84.45、84.46或84.47所列机器(特别是纺纱机、织机、针织机及刺绣机)起辅助作用的机器或器具。这些辅助机器可扩充主机的力能(例如,多臂机及提花机),或进行主机本身操作时所需的某项特定机械操作(例如,断经自停装置、断纬自停装置、接经机等)。
商品编码 | 8448399000 | 8448391000 |
商品名称 | 品目8445所机器的其他零、附件 | 气流杯 |
商品描述 | 指纺织纱线机器及预处理机的零件、附件 |
从案例中看出,是子目归类确认错误。本案中属于是气流纺纱杯,在确认归类时需要逐级确认,有许多品名上的差异导致归类归错,在归入兜底税号时,需要确认是否真的排除了前面的子目。
综上本案中当事人通将纺纱杯认作为纺纱机的零件归入税则号列8448399000的行为构成申报不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违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海关调查,自愿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主动提交材料并缴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归队当事人从轻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 赵林